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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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爲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確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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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爲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經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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