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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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未生效合同過失賠償是否存在?

一、解除未生效合同過失賠償是否存在?

解除未生效合同過失賠償是否存在?

解除未生效合同過失賠償是存在的。

1、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2、合同標的的不能確定。

3、合同標的的不能。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贈與合同形式掩蓋行賄之實)。

《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

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爲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爲主要原因,另一方爲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爲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爲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爲原則。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爲。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所簽訂的合同大多數都會按照相關的規定而發生效力,但是也有一些是由於對方所從事的一些特定的行爲,因此導致合同不能夠發生效力,那麼此時他需要爲這種錯誤的行爲而付出一定的代價,也就是對對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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