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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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哪些?

一、不能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哪些?

不能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哪些?

不能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合同約定有固定的期限,會發生相關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以及沒有發生法定解除,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爲。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爲(《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爲必要,解除行爲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爲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爲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爲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爲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爲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爲等。

二、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爲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前者爲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爲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爲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爲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爲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爲一個市場主體,爲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在當代社會對於合同解除這方面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來進行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那麼就沒有解除權糾紛,說出現了法律上所規定的特定的情形,比如說合同當中目的能不能夠實現,由於發生不可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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