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終止/列表

合同解除程序的類型有哪些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之效力,除了具備解除條件之外,還必須經過一定解除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分爲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的程序。本文就這幾種程序作了詳細介紹,僅作參考。

合同解除程序的類型有哪些

一、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於協議解除類型。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序,法律也允許加以提倡。由於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採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裏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合同關係。這裏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單方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一)解除權概述

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解除權具有以下性質:一是解除權屬於形成權。合同解除僅憑解除權人單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二是解除權屬於不可分性權利。首先,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一方爲數人時,解除權應由該數人行使或向該數人行使。這在學說上被稱爲"解除權的不可分性"。因爲,如果解除不是對全體合同當事人一律生效,法律關係將會複雜化。其次,解除權消滅不可分,解除權就當事人中之一人消滅時,就他人亦消滅。

在解除權的類型上,根據前文對合同解除的分類,從解除權發生原因角度,可以將解除權分爲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所謂法定解除權,是指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法律在一定情況下賦予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由於合同的法定解除分爲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因此,法定解除權可以分一般法定解除權和特別法定解除權。前者對各種合同都能適用的,後者則是對某類或某種合同適用的。所謂約定解除權,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的解除權,即當事人約定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的產生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不是單方所能決定。上述兩類解除權在同一當事人間可以並存,當事人也可以約定變更或排除法定解除權。

(二)解除權的行使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爲前提。由於解除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故其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2009年《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96條規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法院裁決解除合同的程序

這裏所說的法院裁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於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爲,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勢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


TAG標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