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銷的事由 普法法律網 合同效力 3.35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合同可撤銷的事由::(1)重大誤解;(2)欺詐;(3)脅迫;(4)自始顯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TAG標籤:合同 合同事務 事由 合同效力 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