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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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中止期是多久

保險合同的中止期是多久
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最常見。
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年至數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爲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
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後的2年內申請復效。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
當然,被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生變化的保險標的(如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期間患有保險人不能按條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爲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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