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有哪些特徵?
可變更合同屬於合同效力中的一種效力,那麼可變更合同是怎樣定義的呢?可變更合同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呢?關於可變更合同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本站小編祝您閱讀愉快!
可變更合同
可變更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典》和《民法典》裏稱爲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②脅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
⑤顯失公平 更、可撤銷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可變更、撤銷合同的類型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爲。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
3、因欺詐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效果
1、法律行爲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爲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爲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爲中是受損失的一方。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
(3)撤銷權的消滅
①除斥期間經過。
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
②撤銷權人的放棄。
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
(4)撤銷權消滅的後果
撤銷權消滅後法律行爲即確定有效。
(5)行使撤銷權的後果
行使撤銷權後,法律行爲溯及自始無效,其後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爲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