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終止/列表

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合同條件

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透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爲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爲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協議解除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

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係。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爲廢棄雙方原合同關係,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協議解除採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

三、法律效力

一般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以上就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由此可知法定解除合同需要滿足5中條件中的其中一種,比如遇到 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且經催促後還不履行還債義務的,在給予一定寬限期後,債務人仍然沒有履行其還債義務的條件下,適用於法定解除合同,此時可以接觸合同。


TAG標籤: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