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期限 普法法律網 合同終止 8.9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TAG標籤:變更 合同事務 合同 撤銷權 合同終止 期限 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