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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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和二審的區別

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和二審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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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以下是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2、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

3、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爲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暫時想到這幾點,應該還有......

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並下達調解書的,當事人事後反悔,也不能就調解書進行上訴。這就是法官積極促使雙方調解的原因,避免了二審被改判的風險,同時還能儘快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