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是“先減後並”還是“先並後減”呢?,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

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是“先減後並”還是“先並後減”呢?
律師解析: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適用先並後減。即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判決時,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一個判決的刑罰和後一個判決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然後把已執行的刑期減去,從而決定應當繼續執行的刑期。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
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
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