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 普法法律網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3.1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TAG標籤: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