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兩高解釋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1.1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TAG標籤:刑事犯罪辯護 挪用資金 兩高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