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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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後能重組嗎?

一般情況下比較小的企業業務比較單一的企業在遇到較大的虧損時是可以透過併購或者重組的方式去挽回虧損,或者是企業起死回生的,那麼我國法律規定了行政處罰後能重組嗎,會不會有什麼影響,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帶你瞭解這些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後能重組嗎?

一、 所涉及的法規

1、再融資: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增發、定向增發)

(2)、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規則

2、重大資產重組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3、實際控制人變更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二、行政處罰對上述三項的影響

1、再融資: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增發、定向增發)

A.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且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爲;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B.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上市規則

沒有相關規定

2、重大資產重組

沒有相關規定

3、實際控制人變更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有重大違法行爲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爲;

(三)收購人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爲;

(四)收購人爲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綜上所述:

結論:

1、董事、監事和高管近三十六個月受到證監會處罰的、近十二個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能進行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及定向增發。但是發行債券、資產重組及涉及到實際控制人變更都是可行的。

2、公司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不能進行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及定向增發。但是發行債券、資產重組及涉及到實際控制人變更都是可行的。但是不能收購別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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