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後起訴的行政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普法法律網 行政複議 8.75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被複議的行政行爲,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TAG標籤:行政類 起訴 複議 行政案件 管轄 行政複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