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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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撤回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是什麼?

撤回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是什麼?

撤回行政許可賠償範圍是針對違法行政行爲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這一規定主要是爲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爲合法性的信賴。如果行政機關驟然撤銷行政許可以維護公共利益,對被許可人產生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應當以被許可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害爲限。

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賴,其前提是其信賴合理、值得保護。對於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其行爲本身就違反了信賴原則的要求,其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自然不受保護,行政機關依法撤銷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即使對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害的,也應由被許可人自負,行政機關不予賠償。

二、撤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是其在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法定條件對被許可人的材料和情況進行審查的情況下 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爲,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和不得越權的原則。超越法定職權主要有三種情況:超越法定的事項管理權;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權;超越法定的級別管理權。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實施行政許可,包括違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顛倒行政步驟等。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條件,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得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在當代社會,行政許可如果是因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導致他人受到一定損害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這主要就是爲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行政行爲合法性的一種信賴,同時也是爲了保護行政機關的權威。這一點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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