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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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不成立的條件包括什麼?

有明確的當事人。行政處罰是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產生的行政法律行爲,在此行政法律關係中,行政處罰主體與被處罰的當事人各爲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關係便不可能成立;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體現在對行政處罰主體和被處罰的當事人身上,沒有明確的當事人,行政處罰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便無從談起;行政處罰所確定的制裁內容要有一定的當事人來承受,當事人不確定或無當事人,制裁內容則無法實現。因此,行政處罰必須有明確的當事人才能成立。

行政處罰不成立的條件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要有具體的制裁內容。行政處罰的制裁內容是行政處罰決定的核心內容,它具體確定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種類和範圍,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就是履行行政處罰的制裁內容;同時,行政處罰機關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行政處罰制裁內容,沒有制裁內容的行政處罰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此規定,對行政機關而言,承擔的是程序上的義務,而對當事人來講,則享有了程序上的權利,這種權利或者義務在行政處罰中至關重要,它符合行政公開原則的基本精神,也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據此,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是行政處罰成立的條件之一。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辨權。

行政機關在程序方面相應的義務和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辨。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我國對於行政機關不成立的相關情形也是有着十分嚴格的規定的,其實根據相關的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額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出了相關的事實的話,那麼這種行政處罰就是不成立,此時也是需要予以相應的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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