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期限 普法法律網 行政許可 2.6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期限一般是一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TAG標籤:期限 行政許可 檢察院 補充偵查 退回 行政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