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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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幾日內回覆

一、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幾日內回覆

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幾日內回覆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款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定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濫用手中的職權或者超越自己的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爲。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地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爲。在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輕則違法,重則構成犯罪。這些行爲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動,也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不受法律保護,可以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撤銷。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許可無效。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管理活動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證實體公正的重要前提,沒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難保證實體的合法。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如果不能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開展工作,就很難保證行政許可決定的正確性。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不同的行政許可需要不同的資格或者條件,行政機關根據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並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後,只有在申請人具備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資格或者條件的情況下,纔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所以行政許可申請後也是可以撤銷的,但是需要透過相關的申請流程,只有透過正常的申請程序後以及準備好相關的申請材料,才能順利的申請撤銷。當然不管是申請還是撤銷都是比較麻煩的事情,所以在申請之前一定要確認好這個是否有必要申請,免得做些無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