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及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有什麼?

醫療糾紛處理方法有什麼?

一、醫療糾紛處理方法有什麼?

無論什麼原因引發了醫療糾紛,也無論是否有違約或侵權的法律事實,只要有糾紛產生,就要有處理機制加以應對。目前處理醫療糾紛的途徑主要是和解、調解和民事訴訟3種,我國尚未建立醫事仲裁體系。

1、和解

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由於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對雙方的約束力很弱。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和解後反悔而訴訟的比較常見。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不喪失起訴權,但通常喪失了勝訴權,因爲除非和解協議符合規定的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節,人民法院一般會認定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予以維持。

2、調解

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分爲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調解。訴訟外調解除仲裁機構製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主持下達成調節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均無約束力。當事人反悔,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情況與和解相似。訴訟中調解則是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即生效,雙方不能上訴,訴訟結束,調解書具有執行力。

3、訴訟

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因爲醫療糾紛案件的事實查證和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司法鑑定,個別案例還需要屍體解剖檢驗,而這些工作都是一審時需要完成的,所以一審至關重要。一審判決不利,二審或再審的難度極大。

二、醫療事故行政處理過程是什麼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是指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爲合法醫療機構;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當事人有權選擇任何一種途徑解決事故爭議。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願意,決定選擇行政處理程序,由衛生行政部門透過調解手段解決爭議;也可以直接選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解決爭議。

但是,當事人不能同時選擇兩種途徑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不能同時選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決爭議問題。只能選擇一個途徑解決雙方爭議的問題。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並不否定當事人仍有繼續選擇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經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則不能進行行政處理。透過司法程序,是解決醫療事故爭議的最終途徑,是民事救濟的最終手段。對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當事人都必須履行。

醫療糾紛處理的方法有很多,但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需要醫療事故的雙方一起根據案件來協商賠償的辦法,以及協商具體的賠償金額的問題,若是協商不成的,也可以進行訴訟解決,由法院來要求當事人來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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