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及醫療糾紛

不配合醫療事故鑑定的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不配合醫療事故鑑定的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配合醫療事故鑑定的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配合醫療事故鑑定的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具體來說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哪些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病情異常或者患者特殊體質而發生的醫療意外的。所謂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醫療意外常見的表現形式是,醫護人員搶救及時,措施得力或手術操作無誤,但患者仍出現死亡或遺留嚴重後遺症;病員爲特異性體質,在治療前知道或治療後發現,但目前醫學科學技術難以解決而出現不良後果;在基礎麻醉或推管阻滯麻醉時,使用規定的劑量麻藥,仍導致呼吸抑制,血壓下降或麻醉平面過高,若經積極搶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後果才;診斷及手術適應症明確,操作無誤,而在術中或術後,發生意外,呼吸、循環驟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後果的。

3、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在給病人提供血源時,按照供血的有關規定進行查驗,輸血操作無誤碼,而輸血後病人仍出現不良後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由於病人對醫療行爲不理解,不按醫囑服藥或私自服藥,個別患者出於某種動機和目的,不真實反映病狀,不接受醫護人員的合理治療措施,過早地增加活動,術後過早進餐,私自外出等,由於患方引起的這些原因而導致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責任,不能認定爲醫療事故。

6、經患者同意,對患者實話實驗性診療發生不良後果的。在許多科研、教學醫院,經常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於臨牀試驗的藥物、試劑、治療儀器等在病人身上試用,但試用必須按試驗性的有關規定進行,必須說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會產生的不良後果或副作用,必須徵得患者本人同意,並簽訂協議書。患者簽字同意進行實驗診療的,發生不良後果的醫護人員不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醫療機構與患者可以共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出的鑑定請求若是被受理,那麼提出鑑定請求的患者、醫療機構需要提交醫學會需要的相關材料,任何一方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不配合醫學會的鑑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