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律援助

當前位置 /首頁/醫療糾紛/醫療法律援助/列表

醫療事故調解的程序

醫療事故調解的程序
律師解析:醫療事故調解的程序:
1、調委會指定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
2、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4、未達成協議的,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5、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