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可作爲擔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一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借款人可以向擔保公司提供上述抵押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可作爲擔保公司抵押物的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