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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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麼辦?

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麼辦?

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麼辦?

當事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作爲執行的根據的問題,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嘗試:

一、從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來看,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可先選擇督促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儘快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主動履行債務或者提出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執行力,可作爲執行根據,解決了執行根據的問題後,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抵押人的抵押財產受償;

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規定的立法精神來看,該款規定解決的是關於抵押權的實現問題,而非對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問題,也不是對“拍賣”、“變賣”措施的確認問題,抵押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這種請求,即不是確認之訴,也不是給付之訴,也不是變更之訴,而是一種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拍賣”或“變賣”被執行人抵押財產的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申請,它的執行根據是抵押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可嘗試理解爲法律賦予了抵押權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強制執行措施,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即抵押人的抵押財產,並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償付給申請人即抵押權人,使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中,以及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爲執行根據,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也就可嘗試理解爲將抵押權協議規定爲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抵押權協議即爲執行根據。

如何實現抵押權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分配;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位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爲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銀行或者其它地方貸款的,債務人是必須要抵押東西給債權人,債權人也是爲了能夠保證自己的金錢不受到任何的損失,當債務人不能還清貸款的時候,債務人就可以把抵押的東西收回來低債款,如果雙方未能實現低押權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