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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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特徵有哪些?

(一)、擔保物權的目的特殊:

擔保物權的特徵有哪些?

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爲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爲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擔保物權的對象特殊:

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爲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爲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裏的特定,應解釋爲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於將來實行之時爲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爲質權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三)、擔保物權的內容特殊:

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爲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爲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爲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爲內容。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四)擔保物權的性質特殊:

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爲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例如,抵押權人就債權的處分必須及於抵押權,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債權;也不得將債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權;更不得將債權與抵押權分別讓與兩人。

所謂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這體現在:債權一部分消滅,如清償、讓與,債權人仍就未清償債權部分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分期履行的債權,已屆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設定後,擔保物價格上漲,債務人就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反之,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擔保的義務。

擔保物權有其明顯的特徵,這些特徵區別於普通物權,屬於一種新型物權。被擔保的債權既可以是物的擔保也可以是人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清償債務。擔保人按規定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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