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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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有哪些?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爲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爲。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爲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爲抵押物;債權人則爲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爲抵押權,爲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二、質權與抵押權的聯繫及相同點

1、二者均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爲目的;

2、二者均是擔保物權的一種,與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權利與從權利的關係;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擔保物的變價價值爲內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規定設定。(擔保民法典定原則)

5、二者與普通債權相比具有優先受償性。

6、質權與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及所擔保的債權均具有特定性。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爲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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