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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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轉讓主債權

抵押擔保轉讓主債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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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轉讓抵押權還有效嗎

主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併轉移。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債權轉讓的條件: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