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抵押擔保/列表

抵押權和質權可以同時設立嗎?

一、抵押權和質權可以同時設立嗎?

抵押權和質權可以同時設立嗎?

抵押權和質權可以同時設立,這是由於同一個動產可以同時設立抵押和質押。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二、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爲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2.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爲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爲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爲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爲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爲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爲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爲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爲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爲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與抵押都是提供擔保的一種方式,由於若是同一個動產同時設立了抵押和質押,且都辦理了登記手續,那麼是由抵押權有限於質權清償的,故此對於債權人來說,爲了使得自己的債權得到保障,可以明確提出擔保物不得是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的財產。

TAG標籤:設立 抵押權 質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