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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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區別

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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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中的抵押、質押、留置、典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是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的,而且抵押適用於動產、不動產和權利。質押是轉移物的佔有的,並且只是適用於動產和權利留置是一方可以在對方支付對價之前保留該物的佔有如果對方不支付對價那麼一方可以不交付留置物。留置僅僅用於動產。多見於加工承攬。典權只用於不動產,是對使用權的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