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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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的債務債權轉移

在訴訟中的債務債權轉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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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務訴訟中如何處理離婚時債務

債權人就離婚時債務起訴,大致在兩個時段。一、是於離婚訴訟進行中,因爲債權人有充分理由,立法上也允許債權人把債務人離婚作爲情勢變更的法定事由,發動債務訴訟程序,使離婚時債務透過債務訴訟程序得到公正處理,不管該債務是否已經到了清償期限。
二、是於離婚訴訟結清後,債權人起訴主張債權。在具體案件中普遍表現爲債權人以離婚雙方爲共同被告,以該債務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爲由主張原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原夫妻中出具了借據,實施了借債行爲的一方會完全站在債權人的立場上,不僅承認債務有效存在,而且承認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原夫妻中的另一方則持相反態度,結果出現了原告和被告之一以完全相同的理由和主張聯合起來與另一被告“打官司”的滑稽可笑的場面,甚至使某種訴訟活動陷入某種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