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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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工傷死亡證明由誰開

異地工傷死亡證明由誰開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辦理公民死亡註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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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死亡證明怎麼開/在異地死亡證明怎麼開

公民死亡證明的出具機關,現行規定是醫療衛生單位(醫院)、公安機關、村(居)委會。對於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醫療衛生單位其出具死亡;對於公民正常死亡而無法取得醫療衛生單位死亡證明的,由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死亡證明;對於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機關(受案或立安機關)出具死亡證。公民異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辦理死亡證明,由村(居)委會出具的,應同時獲得所在當地公安機關的驗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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