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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人享有哪些權利

專利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獨佔權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最新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全文。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轉讓,一是繼承轉讓。
(四)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透過標記,可以起到宣傳作用,有助於擴大產品的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爲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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