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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回重審可以幾次?

一、案件發回重審可以幾次?

案件發回重審可以幾次?

事實方面的問題,可以發回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將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  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只能指令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認爲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需要再次進行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審。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條 同一人民法院根據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前款所稱“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審查後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

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限是多久,需要花費多長時間

跟刑事案件時限一樣,但因爲加了民事訴訟,整個案子的時間可申請延長,具體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在當代的社會,案件在審理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程序和內容方面的問題。如果在內容方面發生錯誤的話,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同時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有可能會發回重審;程序方面的問題發回重審次數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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