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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適用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裁定書適用情形有哪些?

民事裁定書適用情形有哪些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二、不服民事裁定上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民事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法院裁定書是訴訟文書,就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判決書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的判決。

綜上所述,可以裁定形式作出的情形比較多,只要跟程序相關,人民法院作出的都是民事裁定書,但是裁定書跟判決書一樣,都屬於法律文書,而且對裁定書有爭議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一般都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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