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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後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一、仲裁後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後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1、要選擇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是選擇被執行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要求

1、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非必須)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

2、如果當事人嫌麻煩或搞不懂怎麼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3、如果不知道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

2、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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