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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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財產需要哪些條件

財產保全分爲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兩種,適用條件如下: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二、訴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爲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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