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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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是多長時間?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是多長時間?

一、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是多長時間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是一年。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但是法律也賦予了其一定的行使期限,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爲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援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二、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爲。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爲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債權成立之前發生上述行爲,此時債權尚不存在,不能認爲該行爲對債權造成損害。且債務人爲上述處分行爲後債權人仍與債務人發生法律關係,表明債權人願意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自不得請求撤銷債務人發生在先的行爲,所以債務人的行爲必須發生在債權有效成立之後。

3、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會導致其作爲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如果合同是因爲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訂立的,或者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的情形,那麼該民事合同就屬於可撤銷的合同,被欺詐、脅迫的一方,或者是重大誤解方都享有合同撤銷權,可以在除斥期間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