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時約定訴訟和仲裁解決爭議
一、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時約定訴訟和仲裁解決爭議?
一般是不可以的,同時約定訴訟和仲裁解決爭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的,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仲裁和訴訟有哪些區別?
1、管轄的依據不同。
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具有強制性。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約定,具有自主性,且這種自主性有排斥法院管轄的效力,但仲裁協議必須明確約定仲裁事項和仲裁機構。
2、受理範圍不同。
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和行政糾紛案件不能仲裁。
3、審理適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適用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由當事人選擇仲裁員辦理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具體程序進行約定。而訴訟則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4、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仲裁實行不公開原則,案情、開庭、裁決均不公開,除非當事人協議公開。而訴訟則實行公開原則。
5、審級不同。
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仲裁裁決書和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正常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合同中既約定訴訟又約定仲裁。仲裁相較於訴訟,審理期限比較短,而且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如果起訴處理合同糾紛,訴訟制度實行二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