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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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的補正裁決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裁決的補正裁決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仲裁裁決的補正裁決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補正。

對於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是可以進行補正的。如果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仲裁補正書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什麼情況下裁決書應補正

1、裁決書有計算錯誤、抄寫錯誤或排版錯誤,或任何類似的錯誤,當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2、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申請事項,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見中陳述過但裁決書遺漏了的應裁事項,當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決;

3、裁決事項模棱兩可或表達不清,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釋。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釋要遵守嚴格的程序要求:

1、只能由當事人向處理該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機構提出;

2、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提出;

3、仲裁庭可依職權主動對裁決書進行補正,且不受時間限制;

4、改正、追加和解釋之前應給予另一方當事人適當機會陳述其意見。對裁決的補正構成原裁決的組成部分。

但發現裁決書有遺漏的事項或者是有文字錯誤的時候,仲裁庭可以自行補證,也可以由申請人申請補正,一般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30天以內可以申請補正。而補正書當中一般需要包含仲裁的請求以及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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