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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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回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救濟是合理的行爲嗎?

一、對駁回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救濟是合理的行爲嗎?

對駁回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救濟是合理的行爲嗎?

我國對駁回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救濟是合理的行爲的。仲裁裁決是仲裁機構就其審理的仲裁案件所作的裁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

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是什麼?

被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這些事由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三、法院將會執行再審的情況是什麼?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對於一個事件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的申請,如果該仲裁申請因一些原因沒有被受理或者是別駁回的,提出仲裁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複議,並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該仲裁申請應當合法的被受理,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