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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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屬無效合同?

一、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屬無效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屬無效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

3、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別。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哪幾種情形

1、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爲,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爲行爲被列爲無效民事行爲,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爲效力待定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明確將其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爲可能由於行爲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應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爲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爲,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在一份民事合同訂立之後,並不當然的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此時還會出現無效、效力待定的狀態,如果是合同的簽訂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比如說合同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等等,該合同就會被認定爲無效合同,如果是存在無權代理等情形,該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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