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仲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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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一、上訴的程序:

上訴的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如果不服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當事人可以透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雖然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但到時候也會再回到原審法院,所以一般建議直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1、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上訴提起的條件:

上訴權主體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引起第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爲: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爲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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