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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民事訴訟書有什麼規定?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和進步,人們手裏的財富也在不斷增加,尤其是近些年車輛的購買量在不斷地增加,越來越多的家庭有了自己的汽車,對於自己的愛車人們更是想盡辦法來保護它,會給汽車買保險等,一旦車輛發生了毀損或者丟失,人們就會透過車輛損失民事訴訟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車輛損失民事訴訟書有什麼規定?

一、車輛損失民事訴訟書相關法院的選擇

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賠償屬於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由此可見,侵權行爲發生後,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肇事人、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爲被告,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侵權行爲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車輛損失民事訴訟書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後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事隔二十年後才發現受到損害而起訴的,將得不到法院保護,特殊情況下由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除外。

一旦車輛由於車禍事故還是其他原因導致了損壞,作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名公民,就應該立刻想到要用法律系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走法律的程序也就是透過車輛損失民事訴訟書來解決自己的糾紛和問題,切記不要意氣用事,依靠着蠻力去解決類似的事情,要相信法律是站在廣大人民的利益面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