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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與起訴案由不同可以合併審理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與起訴案由不同可以合併審理嗎?

訴前財產保全與起訴案由不同可以合併審理嗎?

不同案由的案件能合併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法學界把共同訴訟分爲兩類:普通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二個以上,其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而共同進行的訴訟,共同訴訟人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是訴訟標的上有牽連,是可分之訴。

同時,2008年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2008]11號)中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確定案由;不屬於主從關係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均爲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基於不同法律關係的多個訴訟請求可以一案合併審理是有法可依,符合立法本意。

二、應當合併審理的情形

1、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訴訟。每個單獨訴訟包含訴訟主體、訴訟標的和訴的理由三要素。

2、各單獨訴訟在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3、具有相關聯的各單獨之訴均屬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轄。

4、一個單獨訴訟起訴到法院後,其他單獨訴訟的主體向同一法院主張要求一併處理的案件。

案件合併審理是我國常用的一種制度,它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序,實現經濟訴訟,但是在實行合併審理時也有很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需要兩個以上的單獨的訴訟,兩個單獨的訴訟在法律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同時由同一個法院進行管轄時纔可以合併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