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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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

證人只要不對案件存在利害關係,對案件進行客觀的陳述,並且對方在法庭上沒有證據證明證言是假的,則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對方有證據證明證言存在問題或證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則證人證言不具備法律效力。

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