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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證言的效力大不大?

一、書面證言的效力大不大?

書面證言的效力大不大?

證人書面證言的效力並不大,不能成爲有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如果不出庭作證,則證言效力將會大大降低。一旦有與該證言相矛盾的其他證據,則該證言將不會被法院採納。

一般情況下,證人證言滿足證據的三種屬性就具有證明的作用。至於證明力的大小,還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

根據《證據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

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

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於經歷過雙方脣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言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證言真實性的程度易受證人主觀意識的干擾。因此,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儘量排除證人作證的主觀臆斷、猜測或者推斷,在作證時也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是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二、證人證言屬於什麼證據?

證人證言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證據類型,因此若論其屬於什麼證據,應理解爲證人證言是屬於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是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具體而言需要看其是在什麼情形下獲得的證人證言,下面做具體分析。

(一)、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區別關鍵是否是“第一手”資料,如果證人證言是自己第一手獲得的就是原始證據,如果是經過轉述、從他人處獲得就是派生證據(傳來證據)。所以證人證言有可能是原始證據,也有可能是派生(傳來證據),關鍵看是否經過“複製”。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如果是親身在現場直接獲得的證據,那麼該證人證言就是原始證據;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如果非親身現場直接獲得,而是從他人口中轉述的,那麼該證人證言就是傳來證據。

(二)、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

言詞證據是以言詞表現的證據,如書證,鑑定意見。實物證據是以實物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如物證。很明顯,證人證言是以言詞形式表現出來的,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證人證言的內容是筆錄,書面供詞爲載體。但不論其載體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爲實物而認爲上述證據爲實物證據。

(三)、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以直接方式與案件主要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也稱“旁證”。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爲的相關事實。區別證人證言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關鍵是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否能夠直接證明到案件事實。

證人證言屬於言詞證據、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那麼證人書面證言的證據力度就更小了。如果是有證人的話,最好還是讓其在法庭上進行證明,這樣力度會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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