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當前位置 /首頁/訴訟仲裁/證據調查/列表

仲裁具備哪些優勢?

和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點:

仲裁具備哪些優勢?

一裁終局

商事合同當事人解決其爭議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只有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纔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不同於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一經作出即爲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裁決雖然可能在裁決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銷或在執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僅限於程序問題。

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選擇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達成協議,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當事人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則由仲裁庭自由決定。因此,與法院嚴格的訴訟程序和時間相比,仲裁程序更爲靈活。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從而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最新數據至2005年2月28日止,《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已經達到135個。根據該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還可根據其他一些有關仲裁的國際公約和條約得到執行。《紐約公約》於1987年對中國生效,中國在加入《紐約公約》時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TAG標籤:仲裁 具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