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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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證據嗎,被告反駁原告

如果被告不認可原告證據的,需要提出反駁,是否認可原告的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
民事訴訟證據審查與判斷的方法與技巧
一、巧用證據交換手段,確保庭審質效
一般來說,複雜疑難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證據種類,數量較多,如把這些繁多且複雜的證據材料一下全部放置於庭審中“會診”,勢必會增加庭審負擔,進而降低庭審質效,審判法官也很難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對如此繁多的證據材料的真僞及證明力大小作出準確判斷。因此,審判法官如遇到複雜疑難案件,應主動啓動庭前證據交換程序,促使當事人在庭前將其持有的證據予以提供,並透過證據交換、質辯,從而達到了整理和固點訴訟爭點及確認證據證明力的效果,爲開展好庭審活動打下堅實基礎,這樣既保障了庭審質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認證水平。
二、適度引導舉證,明確舉證、查證範圍
由於當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養、法律知識、訴訟技能等明顯存在差異。爲使當事人特別是弱勢訴訟羣體迅速明白訴訟旨意,更好地維好自己權益,審判法官應對弱勢主體的舉證要求適度加以引導,有利於庭審活動的順利展開,既能明朗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又明晰了法官查證案件事實的審理方向,爲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打下堅實的裁判基礎。

被告反駁原告 需要證據嗎

法律依據:《​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