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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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1、警告;

2、罰款;

3、行政拘留;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二、治安處罰的特點有什麼?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爲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着密切的關係。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三、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和從重處罰情況是什麼?

1、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

(5)有立功表現的。

2、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後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綜上所述,打架鬥毆、尋恤滋事、肇事逃逸等,很多時候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是也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這樣公安機關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治安處罰,採取的手段主要是罰款、治安拘留、警告及吊銷許可證等。當然,對於情節特別輕微、取得受害人諒解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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