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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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條件有哪些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條件有哪些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主體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且都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

第二,客觀上共同實施了同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第三,各個共同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過錯,即對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具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這裏提到的情節,既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的從重、從輕、免罰的情節,也包括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根據立法精神,在辦案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在決定處罰時斟酌運用的情節。所謂分別處罰,就是根據上述情節的輕重,對每個行爲人分另作出處罰決定。對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則應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爲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是如何的

根據《治安管理法》規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財產,依照《刑法》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爲,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這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爲。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爲。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菸、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戶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爲。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指的就是有兩個人或者是兩個人以上共同來實施同一件違反了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爲,並且在主觀上擁有共同的錯誤。對於此種行爲,在處罰上會根據情節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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